山東社會信用條例征求意見 嚴重失信主體將受八種限制

欄目:信用建設 發(fā)布時間: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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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社會信用條例征求意見 嚴重失信主體將受八種限制

——來源:信用中國

 

  為規(guī)范社會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征求意見稿)》日前發(fā)布,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5月29日。

  征求意見稿明確,社會信用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建、信息共享、強化應用的原則??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工作的領導,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設立專項資金,統(tǒng)籌推進本行政區(qū)域社會信用工作。省、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社會信用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社會信用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

  記者了解到,對于信用信息采集,征求意見稿要求,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社會團體等應當依法采集、客觀記錄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務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記錄自身業(yè)務活動中產生的市場信用信息,或者根據管理和服務需要,依法采集其會員、入駐經營者、服務對象等的市場信用信息。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yè)保險、不動產和納稅數額等信息,但是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根據征求意見稿,信用主體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四種行為包括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

  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征求意見稿對其的限制項目達到八條,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進入相關市場和相關行業(yè);限制相關任職資格,取消評先評優(yōu)資格或者撤銷既得榮譽;限制開展相關金融業(yè)務;限制享受相關公共政策;限制參與由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yè)特許經營活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高消費;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為保證懲戒措施到人,征求意見稿專門規(guī)定,嚴重失信主體是法人、其他組織的,在記錄該單位嚴重失信信息時,應當標明對該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有關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采取相應的聯(lián)合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