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揚州將建立社會救助信用承諾制

欄目:誠信興商 發(fā)布時間: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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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揚州將建立社會救助信用承諾制

——來源:揚州網

 

  101日起,揚州將在全市范圍內建立社會救助信用監(jiān)管制度,將失信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實施聯合懲戒。近日,市民政局和發(fā)改委聯合下發(fā)了《關于建立社會救助信用承諾制度并對失信對象實施信用監(jiān)管的通知》,社會救助領域引進了社會誠信體系。

  市民政局社會救助處薛衛(wèi)宏處長介紹,在公民提出社會救助申請、接受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或其他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時,需填寫《社會救助個人誠信承諾書》,承諾書將在信用揚州網站上予以公示。

  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發(fā)現社會救助對象有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等11種行為之一的,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可以認定為個人失信行為。具體包括: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故意虛報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殘、因學和必要就業(yè)成本等剛性支出;故意隱瞞家庭各類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純)收入、財產性(凈)收入和轉移性(凈)收入等現金和實物收入等信息的;故意隱瞞法定贍(撫、扶)養(yǎng)人基本信息的;故意隱瞞家庭成員經商經營狀況、工商行政登記、稅務登記、社會組織登記、債權債務、房產交易等信息的;故意隱瞞、轉移房產、車輛、存款、證券、股票等財產、資產信息的;故意隱瞞家庭成員人口變動、就業(yè)情況、婚姻狀況等信息的;通過隱瞞虛報等手段已納入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個人對騙取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拒不在規(guī)定時限內退回的;通過賄賂、脅迫、毆打、辱罵等不正當方式影響、干擾和阻擾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以及參與配合調查評議的其他相關人員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惡意舉報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或其他救助對象,經查證舉報不實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根據失信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2個等級。據介紹,列為嚴重失信對象的失信人員在一年內能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退繳冒領和處罰款項或物資,可以向最初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