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信用
摘要:在當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如何對犯罪人信用主體適用失信懲戒是一個重要問題,一方面,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具有必要性,有助于營造誠實信用的社會氛圍,保護社會法益以及預防犯罪人再次實施犯罪;另一方面,在現(xiàn)行信用立法中,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也存在著適用范圍過寬,部分懲戒措施過于嚴苛以及與現(xiàn)行刑事司法體制缺乏連接等諸多問題需要解決。對此,在分析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的相關問題時應當秉持著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實際上是刑罰附隨后果在社會信用領域的體現(xiàn),堅持責任主義和預防主義相統(tǒng)一,不過度警戒犯罪人等基本理念。在具體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踐中還需要做到對犯罪行為類型化,避免影響到犯罪人失信主體基本生活需求的失信懲戒措施出現(xiàn),建立完善的犯罪人失信主體復權體制以及加強對犯罪人適用的失信懲戒措施與現(xiàn)行刑事司法體制之間的銜接。
關鍵詞:社會信用體系 失信懲戒 刑罰附隨后果
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構建的過程當中,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對已經(jīng)遭受過刑事處罰的信用主體如何適用失信懲戒。出于建設社會主義信用體系和預防犯罪的考量,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過程中對犯罪人適用失信聯(lián)合懲戒有其必要性。然而,在我國,有關犯罪人的失信懲戒過度泛化給刑滿釋放的犯罪人帶來過于嚴苛的負擔,由于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主要以行政機關實行,同時其背后的法規(guī)范依據(jù)也多以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為主,目前我國對于遭受刑事處罰的信用主體如何適用失信懲戒這一問題的研究尚局限在行政法領域,而沒有認識到這一問題實質(zhì)上已然交叉了刑法和行政法兩大部門法領域。因此有必要認真審視有關犯罪人的失信懲戒的相關問題。
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的制度構建情況
所謂失信懲戒,從廣義上看,是指違反誠信要求的行為人因其失信行為而承擔的各種懲罰措施與不利后果,不僅包括行政性懲戒措施、還包括市場性懲戒措施和行業(yè)性懲戒措施等。而從狹義上看,失信懲戒則僅指的是指社會信用法律體系中對于法定失信行為人進行的懲罰、懲治及告誡、防備等等,包括失信記錄,資格剝奪限制等行政懲戒措施。本文所提到的對犯罪人所適用的失信懲戒,指的實際上是狹義上的失信懲戒,其中,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的制度構建主要以以下三種情況為主。
(一)將犯罪信息納入失信信息
有學者將失信懲戒的制度流程概括為以下幾個步驟:一、法院,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收集社會信用信息;二、公共信用機關對法院,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將收集到的社會信用信息進行匯總,處理,評價;三、有關行政機關依據(jù)公共信用機關匯總處理后的社會信用信息對相關失信主體施以失信懲戒。從上述流程中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信用信息作為失信懲戒的唯一依據(jù)貫穿了失信懲戒制度的全過程。而將某些失信行為認定為是失信信息其本身也是一種對于失信行為人的“污名”,是失信懲戒措施的一部分。因此,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很大程度上是體現(xiàn)在社會信用立法對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定義中。
在各地有關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的立法中,關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定義主要有兩種形態(tài),一是以《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為代表,直接將所有的犯罪信息都認定為是社會信用信息,如《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內(nèi)容主要包括:…(五)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第11條規(guī)定,信息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三)經(jīng)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宿遷市社會信用條例》第13條規(guī)定社會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負面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十一)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再如《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guī)定》第12條規(guī)定失信主體的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內(nèi)容:…(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決有罪的信息;…?!读x烏市社會法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管理辦法》第9條規(guī)定個人不良信息,是指經(jīng)過信用信息提供者認定,對判斷個人信用狀況起負面消極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六)構成犯罪的行為…。
二是以《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和《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為代表,這些信用條例是在列舉社會信用信息并未直接將犯罪信息認定為是社會信用信息,但從相關條文上可以推出某些犯罪信息可以作為社會信用信息,如《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和《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都規(guī)定了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應當屬于社會信用信息,而這事實上包含了眾多經(jīng)濟類犯罪信息例如信用卡詐騙罪,虛假破產(chǎn)罪等。
(二)將犯罪行為歸納進失信行為
在部分關于社會信用的立法中,其并未將直接將犯罪信息等同于失信信息,而是通過將犯罪行為等同于失信行為的手段對已經(jīng)遭受刑事處罰的信用主體適用失信懲戒。例如,《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以及《蘇州市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中都將被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犯罪行為認定為是較重失信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行為認定為是嚴重失信行為。再如《克拉瑪依市自然人失信行為匯總表》將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判決管制或拘役的認定為較重失信,當事人被判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認定為嚴重失信。
除此以外,在上文提到的《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和《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中也都提出了信息主體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一)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zhí)行法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從這一規(guī)定上來看,幾乎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被包含進來。
?。ㄈ⒃馐苓^刑事處罰直接作為引起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前提條件
除了將犯罪信息等同于失信信息,以及將犯罪行為等同于失信行為之外,在眾多有關社會信用立法以及規(guī)定之中,還有一種較為直接的做法是將刑事處罰作為引起失信懲戒的前提條件。例如《榮成市社會成員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規(guī)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拘役的,評價級別直接判為C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評價級別直接判為D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1年內(nèi)(指國稅機關開始評定納稅信譽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12個月)有因在經(jīng)濟上存在嚴重違法行為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一律評定為C級納稅信譽等級。”
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的必要性及所存在的問題
?。ㄒ唬Ψ缸锶诉m用失信懲戒的必要性
相較于一般失信主體而言,犯罪人作為信用主體有其特殊性,如所周知,刑法是社會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犯罪行為是法益侵害最嚴重,社會危害性最大的一種行為,刑罰是對犯罪人所實施的最嚴厲的懲罰。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作為失信行為的犯罪行為要遠比普通的失信行為危害嚴重,這也是為什么在多數(shù)社會信用立法中對于犯罪行為的懲戒都要比一般失信行為要嚴重的原因。某些犯罪行為必然是極其嚴重的失信行為,如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等等。這些犯罪顯然都是以犯罪人沒有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或者是職業(yè)義務作為犯罪成立的前提的。事實上,對某些特殊犯罪施以失信懲戒,對其進行一定的資格剝奪在世界各國內(nèi)也并不罕見,如在美國,許多聯(lián)邦機構已通過法規(guī),因計劃欺詐而被定罪的醫(yī)療保健提供者將被排除在Medicare和Medicaid之外,因欺詐而被定罪的人被剝奪在五年內(nèi)參與國防合同的機會。
將部分犯罪行為納入到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范圍中,最起碼有如下幾個功能:(一)促使社會信用主體履行信用義務,如對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犯罪實施失信懲戒有助于促使相關犯罪人履行應盡的義務;(二)保護社會法益,回應民眾需求;(三)增強刑罰威懾能力,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事實上,對部分犯罪行為施行失信聯(lián)合懲戒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在現(xiàn)有的法律體系下,單純僅靠刑罰對犯罪人進行規(guī)制無法全部完成控制社會犯罪的任務。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曾經(jīng)提出,最好的社會政策便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對于犯罪來說,其背后有著深厚的社會根源,對犯罪人實施刑罰從來便不是唯一有效的控制犯罪的手段,而是需要從社會各個方面對犯罪行為進行控制。雖然有學者提出,對已經(jīng)接受了刑事處罰的犯罪人進行二次懲戒的做法無疑是對犯罪人處罰的加重,在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失信懲戒的情況下,這種加重處罰構成了對責任主義以及二元處罰基本機制的違反,是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違反。但這種觀點事實上是錯誤理解了二元處罰基本機制,擴大解釋了一事不再罰原則,首先,一事不再罰主要針對的是刑事領域中,犯罪行為人不會因同一犯罪行為遭受兩次處罰。其次,在行刑競合領域中也主要針對的是行政處罰不與刑事處罰重復適用的情形。而不禁止其他的行政懲戒措施與刑事處罰相競合。而目前學界的普遍觀點認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并非僅僅是行政處罰,而是由行政禁止,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多種行政措施組成的全新的復合型的行政懲戒措施。最后,在我國其他法律中存在大量的事后評價或再評價規(guī)范,如《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政府采購法》等。
?。ǘ┈F(xiàn)行信用立法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所存在的問題
1、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范圍過寬
部分信用法規(guī),如《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都沒有將“犯罪”與“失信”進行區(qū)分,而是直接將“犯罪”等同于“失信”。這就導致幾乎所有的犯罪主體都會自動成為失信主體,都會成為失信懲戒措施的適用對象。事實上,將“犯罪”等同于“失信”是人為放大了失信懲戒的適用范圍,錯誤的解釋了“失信”一詞。有學者提出:違法與失信是兩個存在交集的不同概念,交集的部分即為失信已經(jīng)達到違法的程度,而一般性地將違法歸入信用(失信) 內(nèi)涵顯然不符合社會觀念上對信用的理解。因此,聯(lián)合懲戒的適用范圍應當嚴格限定于與誠信價值有關的行政事項,尤其應當關注該行政事項是否會考量行政相對人發(fā)生欺騙、造假、作弊、虛報、冒領、違約等行為的可能性。本文贊同這樣的觀點,對于失信行為的定義不應當脫離普羅大眾對于“誠信”“信用”等詞的理解,不應當脫離“誠實守信”的道德價值。具體到犯罪人失信懲戒而言,我們需要做到的實際上是不以犯罪行為的法益侵害性大小或者說社會危害性大小來討論其是否屬于失信行為,而是應當從該犯罪是否與“誠實守信”的道德價值具有關聯(lián)出發(fā),某些犯罪雖然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但這些犯罪之所以被刑法所禁止,并非是由于其有違“誠實守信”的道德理念而是由于其本身的暴力性,對于人身財產(chǎn)法益的侵害性。因而這部分犯罪不應當被認定為是失信行為,不應當被納入到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適用范圍之中。
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的范圍過寬還會導致犯罪人所犯罪刑與所承受失信懲戒措施不匹配。不同的犯罪人所犯罪名有所不同,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差異,自然不同的犯罪人所受的罪刑也各自存在差別。對于犯罪人所受刑罰來說,其至少存在著故意與過失,拘役,管制與有期徒刑的區(qū)別。然而在當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相關信用立法卻鮮少針對犯罪人不同的罪刑進行分類,也沒有對不同的犯罪行為處以不同的失信懲戒措施。即使在少數(shù)對犯罪行為進行一定分類的立法中,如《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州市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和《克拉瑪依市自然人失信行為匯總表》等也只是依據(jù)主刑的不同將不同的犯罪主體劃分為不同層次的失信主體,而沒有進一步根據(jù)犯罪人的主觀責任和犯罪性質(zhì)進行劃分。唯一根據(jù)犯罪人的主觀責任的不同對其實施不同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是《榮成市社會成員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中也沒有再一步進行類型化的區(qū)分。事實上即使說不同犯罪行為之間,都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都被判處相同的有期徒刑,不同的犯罪行為也是存在性質(zhì)上的差異,例如對于因為防衛(wèi)過當而產(chǎn)生的犯罪與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來說,雖然這二者最終被判處的刑罰可能是一樣的,但是這二者對于社會信用與社會法益的損害則顯然是前者要遠遠低于后者,對此二者施以同樣的失信懲戒措施則必然難以得到普羅大眾的認可,也有違懲戒措施個別化的要求。
除此以外,對部分犯罪行為施行的失信懲戒措施也與其所犯罪刑并不存在直接的關聯(lián)性,例如,在多數(shù)有關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立法中都規(guī)定了要限制失信主體的高消費行為。這一規(guī)定最開始是為了防止失信人通過高消費的方式轉移資產(chǎn)進而難以強制失信人償還相應的債務,這一措施對于經(jīng)濟類犯罪毫無疑問會起到關鍵性的作用,但對于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或者社會管理秩序類的犯罪來說,這部分的犯罪幾乎與償還經(jīng)濟債務,履行未盡的法定或約定義務無關,對這部分犯罪行為人再限制高消費行為則很難會起到應有的作用。再以資格剝奪類的失信懲戒措施為例,當然資格剝奪類的失信懲戒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一方面可以避免相關的職務犯罪主體再次回到原來的崗位實施犯罪,另一方面也維護了部分特殊行業(yè)的純潔性。但如果不對犯罪人所犯罪刑進行區(qū)分就全面適用資格剝奪則未免存在諸多不妥,如《淮安市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規(guī)定對于被納入黑名單的失信主體應當限制其從事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但對于非互聯(lián)網(wǎng)犯罪的犯罪主體而言,限制其從事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則顯然無法達到促使社會信用主體履行信用義務以及預防犯罪等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的制定目的。
2、對犯罪人適用的部分失信懲戒措施過于嚴苛
如所周知,對于犯罪人來說,除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終身監(jiān)禁的犯罪人以外,任何的犯罪人在受到刑罰之后其最終的歸宿都是要回歸社會,成為原有社會的一分子。然而,在當下“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大背景下,不對犯罪人所犯罪刑進行區(qū)分就對所有的犯罪人都實施失信懲戒不僅不會幫助犯罪人回歸社會,相反的可能還會阻礙犯罪人正常的回歸社會。以《義烏市個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為例,該法第21條規(guī)定對于信用極差的個人主體,可以建議限制參加保險。然而對于正常的社會公民來說,依法享有社會保險是其進行社會生活的重要保障之一,如果限制犯罪行為人參加保險的話,則無疑影響到了其正常的社會生活,這就可能使得那些本就因為經(jīng)濟困頓的而去犯罪的犯罪者在刑滿釋放后的經(jīng)濟狀況會更加惡劣,從而難以回歸社會,不得已會再去犯罪。再如《睢寧縣大眾信用管理試行辦法》中規(guī)定犯罪人失信主體的信用評估直接被認定為D級,犯罪人信用主體在資格審核、執(zhí)照審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項目中原則上不予考慮。這就使得犯罪人被刑滿釋放將無緣一切的社會救助與扶助措施,如果犯罪人在入獄之前本就是因為經(jīng)濟困頓而犯罪,那么其刑滿釋放之后勢必比之入獄之前要更難以生存下去。
需要指出的是,刑罰雖然是最嚴厲的處罰,但對于部分犯罪行為人來說,其所要承受的失信懲戒措施對他們的影響可能要更重于其所承受的刑罰,以受到管制,拘役的犯罪人為例,前者幾乎沒有受到實刑,而只是在管制期間內(nèi)喪失了一定的行動自由;后者雖然被剝奪了人身自由但其持續(xù)時間并不漫長,而對于失信聯(lián)合懲戒來說,其雖然主要以行政指導,行政強制等軟懲罰為主,但由于失信聯(lián)合懲戒適用范圍的廣泛和持續(xù)時間的漫長,同時,犯罪行為作為失信主體往往會受到最為嚴厲的失信懲戒,尤其在當下信用懲戒的立法中,不僅該犯罪行為人自身會受到影響,該犯罪行為人的子女也會因此無法正常進行生活,這就導致對于某些犯罪人來說,影響其正常生活最多的并不一定是最為嚴厲的刑事處罰,而是看似較輕的失信懲戒措施。
3、與現(xiàn)行刑事司法體制缺乏銜接
在我國,雖然有關失信懲戒的立法雖然正在蓬勃發(fā)展,但其在中央層面上始終缺乏統(tǒng)一的高層級的立法以對其他下級立法進行統(tǒng)攝,目前專門設計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最高級別的規(guī)范性文件僅僅是國務院發(fā)布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以及《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而缺乏人大層面上的立法,同時,在地方層面上由于對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的設定權和實施權均缺乏明確的法律限制,失信聯(lián)合懲戒幾乎無所不在,處于不受控制的井噴狀態(tài)。這就導致相關失信懲戒的立法可能與其他法律法規(guī)缺乏銜接,進而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關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的立法也同樣如此,部分失信懲戒措施對犯罪人影響深遠,然而具體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卻鮮少考慮到失信懲戒措施對于犯罪人(被告人)的影響。在我國,失信懲戒通常不被視為刑罰,因此不受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的約束,同時也不受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相關失信懲戒機關可以對很久以前被定罪的人施加新的失信懲戒措施。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并沒有權利知道其在被判處刑罰之后會受到哪些刑罰附隨后果;法官在判刑時也無須考慮被告人是否會受到刑罰附隨后果。這就導致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難以受到來自司法上的審查和監(jiān)督,幾乎無從制約。以2018年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為例,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處罰為代價,換取最終的從寬處罰。但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從寬處罰僅限于對于刑事處罰的從輕處罰,并不會涉及到對于失信懲戒的從輕處罰。誠然,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與刑罰屬于兩個不同層面上的懲戒措施,刑法上的從寬處罰事由并不能當然的成為失信懲戒中的從寬事由。然而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當事人通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事處罰的行為已經(jīng)顯示了其再犯可能性的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對犯罪人失信主體從寬懲戒,則未免有失公允。
除此以外,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犯罪人自愿接受的處罰是否還包括失信懲戒措施。如前文所述,對于部分輕罪行為人來說,其所承受的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甚至于要比其所承受的刑罰要更加嚴重。但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由于失信聯(lián)合懲戒適用范圍及其廣泛,且?guī)缀跏菬o形的,透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難在浩如煙海中的法律法規(guī)中找到所有可能被適用失信懲戒,法官檢察官通常也不會對犯罪行為人告知其可能要承受的失信懲戒,這就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只會知道自己一旦認罪認罰將會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而不會知曉自己究竟會受到什么樣的失信懲戒,而這應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罪認罰時所應當知曉和參照的事物。
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措施時所應秉持的基本理念
?。ㄒ唬Ψ缸锶诉m用失信懲戒是刑罰附隨后果在社會信用領域的體現(xiàn)
對于犯罪人失信懲戒來說,其最主要的三個特點是(1)信用主體曾經(jīng)遭受過刑事處罰;(2)信用主體被認定為是失信;(3)信用主體遭受了資格剝奪,限制等損益措施。本文認為,對犯罪人失信懲戒而言其本質(zhì)上是刑罰附隨后果在社會信用領域的體現(xiàn)。
關于刑罰附隨后果我國學者王瑞君教授將其定義為與犯罪人直接關聯(lián)的,在刑罰之外基于受刑罰經(jīng)歷所發(fā)生的排斥或限制就業(yè)、職業(yè)選擇、戶籍等限制權利行使、減損社會評價或增加義務負擔的不利后果。”對刑罰附隨后果的研究目前在我國尚屬冷門,筆者以這一名詞在知網(wǎng)上進行搜索,截止到2020年8月20日只搜索到了6篇文章。與國內(nèi)的研究冷門相反的是,這一概念在國外的研究則較為熱門。以美國為例,刑罰附隨后果在英文中被稱之為Collateral Consequences of a Criminal Conviction。在美國,刑罰附隨后果被認為指的是相關公權力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刑事定罪附加的民事附加刑罰。它們不屬于刑事定罪的直接后果,例如監(jiān)獄,罰款或緩刑。這是國家因定罪而采取的進一步民事或行政行動。早在2003年美國律師協(xié)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為了規(guī)范刑罰附隨后果便就出臺了《犯罪人的附帶制裁和酌情取消資格法》(Collateral Sanctions and Discretionary Disqualification of Convicted Persons)。將刑罰附隨后果劃分為刑事附帶制裁(Collateral Sanctions)和酌情取消資格(Discretionary Disqualification)。在美國除了公權力機關制定的刑罰附隨后果之外,也有學者提出了非正式刑罰附隨后果的概念(Informal Collateral Consequences),這些后果并非是是通過明示的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的,而是起源于非正式的,獨立于特定的法律權威而產(chǎn)生,并且涉及定罪的負面社會,經(jīng)濟,醫(yī)學和心理后果。
有關犯罪附隨后果的基本特點,不同學者的觀點之間目前還存在一定差異,如付強博士和徐久生教授認為犯罪附隨后果以資格刑和行政資格罰等限制性處罰為主,而王瑞君教授則認為刑罰附隨后果應當從更廣泛的角度進行理解,其并不僅僅包含限制性處罰,還包括其他任何因刑罰而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但有一點得到普遍認同的是,刑罰附隨后果其性質(zhì)上無法被歸納進刑事處罰,不受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但又以犯罪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接受刑事處罰為前提,并最終給犯罪人帶來實質(zhì)上的不利。而比照犯罪人失信懲戒與刑罰附隨后果之間的特點,我們可以看出犯罪人失信懲戒完全可以涵攝進刑罰附隨后果的內(nèi)容之中,其相較于普通的刑罰附隨后果只不過是其必須以犯罪人觸犯有關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法律法規(guī)為前提。因此,“刑罰附隨后果作為一種長期以來被應用于我國社會治理實踐中的治理工具,與當前我國正在建構中的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制度耦合?!蔽覀冊诜治龇缸锶耸怕?lián)合懲戒時,一方面應當從信用體系建設的角度進行分析,另一方面也應當從刑罰附隨后果的角度進行考量。
?。ǘ﹫猿重熑沃髁x和預防主義相統(tǒng)一
日本學者佐伯仁志教授曾經(jīng)指出:“責任主義不僅適用于刑罰,也適用于其他的行政制裁。”就失信懲戒措施而言也是如此,雖然失信懲戒措施與刑罰具有較大的區(qū)別,如前者以行為人失信為前提,后者以行為人犯罪為前提;前者的適用機關雖然以行政機關為主,但也包含了社會組織與司法機關,而后者的適用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等等。然而,如果從犯罪人失信懲戒措施與刑罰的產(chǎn)生根據(jù)上來看,二者具有一定的相通性。究其本質(zhì),二者存在的根據(jù)事實上都是責任主義(報應主義)和預防主義,對于犯罪人失信主體來說,其之所以要是受到來自失信懲戒機關的失信懲戒措施,實際上是一方面出于對其失信行為的報應,失信行為人需要對其失信行為承擔相應的失信責任,另一方面則是失信懲戒機關通過施行失信懲戒措施來對社會上潛在的失信人進行警示,即所謂的一般預防,以及失信懲戒機關通過剝奪和限制來防止失信主體再次實施失信行為(犯罪),典型的便是資格剝奪和加強管控類的失信懲戒措施,即所謂的特殊預防。如前文所述,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實際上是刑罰附隨后果在社會信用領域中的體現(xiàn),而對于刑罰附隨后果,美國也有學者提出,刑罰附隨后果應當僅限于在能夠合理促進公共安全和有助于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場景。
因此,在對犯罪人實施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時,一方面需要罰當其罰,不能超出其本身對于“社會信用”這一法益的侵害程度進行處罰。在這里需要摒棄的一個理念是在對犯罪人失信主體適用失信懲戒措施時僅僅以犯罪人所犯罪刑的大小為依據(jù),而沒有考慮到即使是被判處相同的刑罰,兩種不同的犯罪對于“社會信用”的侵害也是可能不一樣的。刑罰中的責任主義是指在對犯罪人實施刑罰時應當以其客觀法益侵害性和主觀惡性為基礎,而失信懲戒不然,失信懲戒中的責任主義是指在社會信用機關對犯罪行為實施失信聯(lián)合懲戒時,其實施的根據(jù)是客觀上該犯罪行為對于“社會信用”這一法益的侵害,以及主觀上犯罪行為人對于“誠實信用”等價值的背棄。
另一方面,也需要保證社會信用機關所實施的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有利于防止行為人再次實施侵害“社會信用”法益的犯罪。然而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出于對于犯罪人的過度警戒,犯罪人永遠是社會上的特殊主體,其再度違法犯罪破壞社會秩序的概率要遠遠高于其他沒有犯罪的主體,尤其是在當下風險社會來臨的背景下,“國家的任務被認為主要不是在侵害實際發(fā)生時進行制裁,而是在危險初露端倪時就能發(fā)現(xiàn)并通過預防措施加以遏制或去除,事后的制裁反而成為預防無效時才會動用的補充手段。”這就使得社會信用機關往往只注重通過適用失信懲戒措施去預防犯罪人再次實施犯罪和對社會上潛在的失信主體進行威懾,而忽視了責任主義的需求。從而出現(xiàn)了如前文所述的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的范圍過寬,具體措施過于嚴苛等種種弊端。
進一步說,本文認為,在對犯罪人實施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時可以借鑒刑法中關于“點的刑罰”理論,“點的刑罰”理論認為,與責任相適應的刑罰只能是正確確定的某個特定的刑罰(點)而不是幅度,在確定了與責任相適應的具體刑罰(點)之后,只能在這個點以下考慮預防犯罪的需要。并且,不能因為一般預防的必要性大而在責任刑(點)之下從重處罰,如果特殊預防的必要性大,可以從重處罰,但是要在責任刑(點)之下從重處罰。失信懲戒機關在對犯罪人失信主體實施失信懲戒措施時,應當首先從犯罪人對于社會信用和社會法益的侵害嚴重程度出發(fā),確定一個失信懲戒的基本點,然后考慮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角度需要,再在該基本點之下進行處罰。堅持犯罪人失信懲戒領域中的責任主義和預防主義相統(tǒng)一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是必須以犯罪人失信主體對于社會信用和社會法益的侵害性作為實施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前提與基礎,“要在量刑中貫徹責任主義,以行為人的責任作為量刑的基礎和界限,尤其不能基于預防必要性大輕易地突破責任刑的上限確定宣告刑?!痹谛淌路I域中,“責任是刑罰的上限?!痹谑怕?lián)合懲戒領域中也應當堅持“失信責任是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上限?!逼浯危艖徒浯胧┳鳛橐环N復合性多種類多功能的懲戒措施,在對犯罪人失信主體實施失信懲戒措施時應當注重該種類的失信懲戒措施與該犯罪人的失信行為(犯罪)之間的關聯(lián)性,而并非隨意適用失信懲戒措施就能夠預防犯罪人失信主體再次實施失信行為(犯罪)。
(三)不應過度警戒刑滿釋放的犯罪人
我國《監(jiān)獄法》第 38條規(guī)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然而在現(xiàn)實中,刑滿釋放人員卻總會被過分敵視與警惕,涉及到刑滿釋放人員權利克減的法律法規(guī)也是在逐年增多。
過度警戒犯罪人,實際上是將每一個刑滿釋放犯罪人都視為社會上的不安定分子,認為每一個犯罪人都需要再次受到失信懲戒措施的規(guī)制。有學者提出:失信懲戒期間限權實際上是“行為行政法”向“行為人行政法”的轉變。在失信聯(lián)合懲戒中,只要扣上“失信”的帽子,之后的持續(xù)負面評價是對 “失信人”本身,而非某一在先的失信行為。這也是官方表述“失信聯(lián)合懲戒”與學界常談的 “失信行為”本質(zhì)區(qū)別,即制度設計者刻意淡化了 “行為”概念。本文對此不盡贊同,誠然對于失信聯(lián)合懲戒具有強烈的社會治理屬性,制度設計者有意通過這一社會工具來營造一個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但如果認為失信懲戒重點是針對失信主體而非失信行為則實際上是將失信人作為威懾和預防的工具,有違責任主義的要求,也有違“人是目的,而非手段”這樣的道德準則。這一方面幾乎無視了監(jiān)獄與刑罰的教育感化功能,另一方面也使得所有的犯罪人都要受到二次乃至多次的懲罰措施。事實上,將所有刑滿釋放的信用主體都認為是隨時可能再實施犯罪,破壞社會信用秩序的不穩(wěn)定分子是不符合現(xiàn)實的,我國每年刑滿釋放的幾十萬信用主體并不總是會再次犯罪,相反地,大多數(shù)罪刑較輕的信用主體其本身便是出于偶然觸犯刑罰,其刑滿釋放后與一般信用主體并不存在過大的區(qū)別,也無需對其緊盯死防。
“犯罪人在更生階段所要承受的觀念歧視及面臨的更生壁壘不僅嚴重損害了刑罰的正當性,消解了刑罰的實用價值,更極易促使犯罪人在脫離司法機關的監(jiān)督下,在觀念的壓迫中作困獸之斗?!蔽覀儜斆鞔_的是,犯罪行為人也并不總是窮兇極惡,其對社會所帶來的危害也并不總是危害甚大,難以挽回。尤其是在當下刑事法網(wǎng)不斷收縮的背景下,任何公民都可能一不注意就觸犯了刑法,成為了刑法規(guī)制的對象,如近年來出現(xiàn)的收購玉米案,天津老太非法持有槍支案等。在這種情況下,其不僅要受到刑法的規(guī)制,也會在刑滿釋放之后因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而處處受限,對這樣的犯罪人也要將其納入失信黑名單,使其終身伴隨著失信聯(lián)合懲戒則未免過于苛刻了。
完善對犯罪人適用的失信懲戒的具體建議
(一)對犯罪行為進行類型化
當下我國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所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不針對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性質(zhì)進行區(qū)分,以要么全有,要么全無的簡單的分類方式其適用失信懲戒。對此,有必要以類型化的思維對不同的犯罪行為進行分類,才能進一步實現(xiàn)失信懲戒個別化的現(xiàn)實需求,做到罰當其罰。本文認為,對犯罪行為進行區(qū)分應當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分類。
1、區(qū)分企業(yè)犯罪和自然人犯罪
“信用是經(jīng)濟發(fā)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維系著經(jīng)濟的平穩(wěn)、健康運行。”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最初的建設目標并非是在宣告道德規(guī)范重要性的借此加強法律的實施而是為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系。如我國“十一五”規(guī)劃提出,以完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chǎn)品質(zhì)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即使在現(xiàn)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系也是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所適用的重要目的之一,在眾多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立法中,也都將限制參與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經(jīng)濟服務作為重要的失信懲戒措施。而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過程中,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企業(yè)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中最為主要的參與主體,同時也是單位犯罪中的重要主體。刑法將犯罪劃分為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對于單位犯罪而言,其所一共涉及的146個罪名實際上大多數(shù)都是與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有關。自然,對于大部分的企業(yè)犯罪而言,其都有違了誠實信用的道德要求,而對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則顯然并非所有犯罪都能被認定為是失信行為。除此以外,對于企業(yè)犯罪與自然人犯罪各自所應適用的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也是有所不同,事實上對于大多數(shù)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而言,如限制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jīng)營等等其首先針對的并非自然人主體而是企業(yè)主體。因此,有必要在社會信用立法中對企業(yè)犯罪與自然人犯罪進行區(qū)分。
2、區(qū)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作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前提的犯罪行為需要體現(xiàn)其與失信一詞的關聯(lián)性,在傳統(tǒng)的道德觀念當中,信用主體通常只有主觀上是故意違背約定才應當被認定為是失信行為,如果失信人主觀上只是具有過失則難以體現(xiàn)其與失信一詞的關聯(lián)性。即使說是存在過失的失信其主觀上的可譴責性也遠遠低于故意的失信。因此有必要限制對于過失犯罪的認定,正如有學者提出,失信行為有很多種,行為主體的主觀態(tài)度也不盡一致,偶然的、過失的、一次的失信行為等,應該與預謀的、故意的、慣用的失信行為等區(qū)別開來。在社會文明尚未高度發(fā)達的社會當下,我們對于過失行為的懲戒并不具有實際的現(xiàn)實意義,反而給罪錯行為人貼上負面標簽而將其置于社會陰影中無法翻身。
當然,隨著時代的發(fā)展,現(xiàn)代工業(yè)化,信息化的社會對部分社會主體提出了更高的義務要求,要求其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在部分涉及到侵害社會法益類的犯罪行為之中,這類行為實際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誠實信用”的道德價值關聯(lián)性較低,而是更加側重于保護社會,對于這部分犯罪行為,雖然犯罪人對于最后的犯罪結果可能沒有故意,但其違背注意義務的行為事實上也可以解釋為是失信行為。因此,在這部分犯罪行為中,出于保護社會的目的,可以對這部分犯罪所涉及到的主體對于過失犯罪的認定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二)對犯罪人適用的失信懲戒措施不應當影響犯罪人基本的社會生活需求
雖然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實施實質(zhì)上是為了擴大信用主體的失信成本,從而起到預防失信行為發(fā)生的作用,由此似乎失信聯(lián)合懲戒越嚴重越能夠達成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制定目的。但任何的處罰都不是無限度的,尤其是被懲戒人的基本的社會生活需求是不應當被限制的。例如,失信懲戒機關可以限制犯罪人失信主體購買高鐵票與飛機票,但不應當限制犯罪失信主體購買火車票與汽車票。因為一旦被限制購買火車票與汽車票將幾乎剝奪了失信人所有的交通出行方式。對于犯罪人失信主體而言,由于在實踐中其往往會受到最為嚴重的失信懲戒,因此更需要注以犯罪人失信聯(lián)合懲戒不能夠過于嚴苛以至于影響到了犯罪人的基本社會生活需求。進一步說,在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措施時,應當堅持比例原則,對犯罪人實施失信懲戒措施時,可以參考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構建起密而不嚴的社會信用體系。
?。ㄈ┙⑼晟频姆缸锶耸胖黧w復權體制
最后,如前文所述,將犯罪人信息納入征信系統(tǒng),其本身就是對犯罪人的一種“污名”,一種懲戒,而由于目前我國有關信用懲戒的立法中還沒有完善的復權體制,一旦將失信主體的信用信息納入社會征信系統(tǒng),這種失信的污名可能會伴隨失信主體終身而難以解除。在信用主體復權這個層面上,犯罪行為與一般的失信行為還存在本質(zhì)的不同,對于一般的失信行為例如拖欠貸款,拒不履行合同等行為來說,將失信主體復權可以建立在失信主體履行原有的法定或約定義務的基礎上。如《淮安市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中規(guī)定申請退出失信黑名單的前提是失信主體已按規(guī)定全面履行法定義務或完成整改。然而,對于犯罪主體來說其已經(jīng)受到了相關刑事處罰,在其刑滿釋放之后幾乎不可能再存在履行原有法定義務或完成整改的現(xiàn)實條件,因而犯罪主體來相較于一般的失信主體更難以解除失信聯(lián)合懲戒,使得犯罪主體幾乎永遠都是社會上的二等公民,不僅要受到來自明面上的失信懲戒措施,更要永遠承受失信主體的污名過活。而這勢必不利于犯罪主體再度回歸社會。
因此,有必要探索如何建立完善的犯罪人失信主體復權體制。本文認為除了規(guī)定可以通過履行原本的信用義務作為復權條件之外,也應當在守信條件已經(jīng)不具備的情況下,為犯罪失信主體規(guī)定一定的復權期限,規(guī)定自犯罪之日或者刑罰結束之日起一定的時間之后,為犯罪人消除失信記錄。
?。ㄋ模┘訌妼Ψ缸锶诉m用的失信懲戒措施與現(xiàn)行刑事司法體制之間的銜接
首先,應該有專門機構收集并公布適用于各個省市區(qū)域內(nèi)的犯罪人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以便公安,檢察官、法官,律師和其他犯罪人在刑事司法程序可以及時地了解不同省市之間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于犯罪人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
其次,辯護律師應告知犯罪人相關的可能影響到犯罪人的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并且應當建議犯罪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考慮這些后果。檢察官和法官應當在起訴和量刑時將可能適用的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通知被告,尤其是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應當及時將犯罪人認罪認罰后可能適用的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告知犯罪人以便犯罪人最終做出認罪認罰的決定
再者,如前文所述,要堅持失信聯(lián)合懲戒適用過程中的預防主義和責任主義相統(tǒng)一,具體到犯罪人失信懲戒與現(xiàn)行刑事司法體制之間的銜接而言,部分刑事司法過程中的從輕從寬情節(jié),也可以作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適用過程中的從輕從寬情節(jié)。如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等。
最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封存制度,《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由于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人犯罪記錄被封存,不得對外公布,因此本文認為在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適用的領域中,對于這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出于感化和教育的原則也應當不以失信主體論處。
結語
對于如何對犯罪人適用失信懲戒這一問題而言,我們不能僅僅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角度對其進行分析,而是應當認識到這一問題的特殊性,重視其刑事法背景,認識到其本質(zhì)是刑罰附隨后果與失信聯(lián)合懲戒之間的競合,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實踐中,應當堅持責任主義和預防主義相統(tǒng)一。認識到并非所有的犯罪行為都需要受到失信懲戒措施的規(guī)制。如何對遭受刑事處罰的信用主體適用失信懲戒不僅事關建立一個完善妥當?shù)纳鐣庞皿w系,也對司法機關預防犯罪,并促使犯罪人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